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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江苏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24期286个)(上)

发布时间:2025-02-05 12:25:42 丨 浏览次数:

  五金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

  5.单位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执行。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答:缴费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大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现场办理申报业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时,如何进行申报?

  答: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7.我是一家服务公司,2023年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18.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属于“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免征吗?

  答: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答: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

  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月2日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答:3月1日至3月20日,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即可。

  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会分批分期通过单位通知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因此如果单位已通知纳税人具体的办理时间,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办理,以便享受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如果纳税人确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申报,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该模块中进行申请,请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在该模块中进行操作。

  (1)进入江苏税务APP,在办税页面【综合信息】功能区,点击【基础信息维护】进入操作界面。(法定代表人可维护本人手机号码、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信息;财务负责人可维护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信息;办税人员可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2)用户选择权限范围内需要修改的信息,点击【变更】填写更改后的内容,若变更后的人员未做过实名认证,则提示“未实名认证,请先实名认证后再操作”。

  (3)纳税人根据提示填写更改信息,点击【取消】可返回上一级重新选择,点击【提交】则提交成功。

  提醒:更改后的人员及手机号码需在实名系统内有实名采集信息,若未做过实名,则跳出实名采集提醒,跳转小程序进行实名采集。更改后的人员完成实名采集后,向更改后人员的手机和微信发送验证码,提示:“***您好,您将变更为**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验证码:******,请及时输入。如您对该操作不知情,请勿向他人透露验证码信息!【江苏税务】”录入验证码信息后,操作用户需进行人脸识别,识别完成后提交该申请,完成变更。

  27.电子税务局中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数据准备区内没有已勾选的数据,请问该如何处理?

  28.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已在电子税务局中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无法填写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中的相关数据,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完成后,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先保存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主表再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中的相关数据。

  提醒: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是否提交成功查询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在该模块中查询。

  (3)在预约日,点击首页专题区域“开始申报”按钮或“办税”页中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开始申报。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33.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4.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请您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入主页“服务提醒”模块,找到“红利账单”消息。点击“红利账单”消息,进入账单界面进行查看。

  答:请您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左边【套餐业务】→【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网签三方协议】或者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在该模块中进行操作。

  答:若您现在需要补申报2019-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可在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目前2019-2021年度预填申报服务已暂停,请您据实填报,相关收入来源数据可在个税APP,通过”我要查询”模块,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相应年度进行查询即可。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46.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系统中只有一张《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该如何处理?

  答:请您先点击“数据初始化”,数据初始成功后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您填写或者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单勾选。勾选后系统中会出现相应表单,再进行填写申报即可。

  47.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列灰化填写不了,该如何处理?

  答:请您将《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数据填写完成并保存,再切换至《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好15行的“账载金额”后按回车键或Tab键,“税收金额”栏目会自动计算跳出。

  4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发现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您可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在该模块下进行操作办理退税。

  49.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4月份申报期内需要缴纳哪个属期已享受缓缴的税费?

  答:您单位前期已享受所属期为2022年5月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需要您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与2023年3月应申报的相应税费一并缴纳。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若您未发起主动扣款的,银行账户金额充足的,税务局后台将进行批扣。请您保证银行账户有充足的金额。如个体工商户已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的,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缴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有以下情况不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答:数电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改为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答:电子税务局升级后,无论老版新版界面上都将无法使用微信扫码登录,请您根据情况自行选择登录方式。

  注意:“江苏税务”APP的登录界面需选择【企业业务】登录,登录后APP内左上角有扫一扫功能。

  (2)自然人用户在扫码登录界面,可选择“江苏税务”APP扫码登录或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注意:“江苏税务”APP的登录界面需选择【个人业务】登录,登录后APP内左上角有扫一扫功能。

  答:如果以前注册过“江苏税务”APP自然人业务,那么就是“江苏税务”APP的密码。如果以前注册过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的业务,那么就是原来使用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密码。如果都没有,那么就为身份证后六位。如果密码忘记,可以点击忘记密码找回。

  答:建议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账户中心申请变更或增加办税人员。若是由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电子税务局账户中心发起的人企关系关联,需由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中进行授权确认。确认后,企业在“现有办税人员”列表中展示新增加的办税人信息。

  答:自然人要为本企业办税,可由自然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后,在账户中心申请成为企业办税人员,再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授权确认。

  自然人发起的操作: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个人身份登录-点击菜单栏“企业授权管理”-“申请企业授权”。

  企业授权确认操作:进入账户中心,选择“人员权限管理-待确认办税人员”功能,选择需要添加的人员记录,可以选择确认或拒绝,点击“确认”跳转到人员信息确认页面。

  57.我们老板有几家公司,我都是这几家公司的办税人员,现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每次都需要输入不同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吗?

  答:请您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方式,登录后进入办税人员在不同企业有多个身份的,可在企业业务“账户中心-身份切换”功能,可以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办理税费业务,无需退出重新登录。

  58.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上线后,同一用户下的多户企业无法在不同电脑上操作不同企业涉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首先请您确认输入的身份证、姓名,号码是否存在无误。若不存在错误,请您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需确认能否清晰拍摄人脸图像,是否有环境光线较暗、采集背景出现其他人脸等均为影响因素。按照提示做明显动作,以便系统判断。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环节确定减免金额,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政策。

  答:根据《关于2023年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3〕24号)规定,对企业工会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苏工办〔2020〕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的划分可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口径、认定方式和前三年一致。

  答:出现此情况可能您没有相应的操作权限。请您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在“现有办税人员”中找到您,点击【管理】,在“人员权限”模块查看,是否勾选了“税务数字账户”,若未勾选,请进行“勾选”后点击【确认】按钮。

  提醒:企业的“人员权限”设置完成后,请您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操作。

  67.税务数字账户勾选后,进入统计页面,点击“打印”后打印显示空白、点击“统计确认”按钮没反应、点击“下载明细”没有反应怎么处理?

  答:一般是浏览器没有升级到最新,打印控件没有安装造成的。建议您更换浏览器,重试操作。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112.0.5615.138以上)、火狐(102.10.0esr以上)、360极速版(内核版本95.0.4638.69以上)。

  答: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操作界面。

  勾选:在【】页签下,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选择要勾选的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勾选完成后进入统计确认环节: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核对无误后,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对统计表进行确认。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在该模块查询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答: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一致,以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答:如果只通过电子平台开具则不需要抄报税。如果还继续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则需要继续抄报税。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答:第一种方式: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票种核定信息】中有“数电票”种类,那么企业已经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第二种方式: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开具】,若能够进入电子服务平台,那么企业已经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反之系统则提示该功能不可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8.总局最近发布了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那么今年企业预缴申报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0.在6月申报期内,本期税费申报表已提交成功,但发现申报的税费申报表有误,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答:申报期内发现当期申报的报表有误,若是进行0申报或者税款未缴纳的,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左边“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进入后点击“申报作废”,选择需要作废的申报数据信息点击“作废”,重新进行申报提交。

  申报期内发现当期申报的报表有误且税款已经缴纳的,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左边“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进入后点击“更正申报”选择申报表种类后点“查询”,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数据信息点击“更正申报”。进入更正界面后,点击“数据初始化”→“修改”,填写需要修改的地方,填写完毕后保存,核实完毕后点击“申报”。最后提示“申报成功”后代表已经完成更正申报。若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况,需点击“涉税查询”可以将剩余更正后未缴纳的税款进行补缴。

  81.在6月申报期内,我发现去年2022年申报的税费申报表有误,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往期申报更正”,进入“往期申报更正”模块,根据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事项,通过附件上传需要更正的申报表,完成后保存提交。通过【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可查询税务机关的受理意见。

  82.企业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应如何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例1:2023年7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6月30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进行用途确认与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2:2023年7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7月10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票。7月12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进行确认用途及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I公司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83.企业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应如何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3: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4: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数电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请核实购买方是否完成对应勾选或入账操作。在购买方将蓝字勾选或入账后,销售方才可以发起部分红冲;当购买方未勾选未入账时,仅能由销售方发起全额红冲。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预缴申报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增加行次,选择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名称和填写优惠金额。

  提醒: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答: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请您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通过该模块免费开具数电票。

  答:(一)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进入该模块后,在“办税人姓名”行“是否修改”选项框中选择“是”,按照系统弹窗提示录入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信息,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按钮。

  变更后的办税人员通过“个人业务”身份登录“江苏税务”APP,在首页“消息中心”,点击“基础信息维护”消息,点击“同意”确认成为该企业的办税人员。

  提醒:办税人员的办税操作权限可由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模块中进行权限管理。

  (二)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在该模块填写办税人员相关信息,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新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在该模块中进行授权确认。

  答: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找到需要删除的办税人员,点击操作列【删除】按钮,确认后即可删除该办税人员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答:(一)个人以“自然人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在该模块中查询并选择需要解除关联关系的企业,点击【个人声明】,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保存后勾选待解除角色填写“解除原因”并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必报)等资料,最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

  提醒:在【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界面,可以看到业务流程表单状态为【受理中】【通过】【未通过】。如果提交资料充足且无误,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如果资料不足,业务流程会被退回。

  (二)个人以“自然人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已授权企业】,找到需要删除的企业,点击操作列【删除】按钮,即可办税人员删除与该企业的授权关系。

  答:缴费人可通过“江苏税务”APP→社保缴费凭证查询模块,自行选择所属期进行查询打印。也可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进行查询及打印操作。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

  相关链接:2023税惠政策全解读③丨热点问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答: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再次申领的纸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试点纳税人如有需要,可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再次申领纸质后即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缴销税控设备。若选择暂不缴销税控设备每个月仍需抄报税清卡。

  答:电子服务平台设置普通开具模式和多窗口开具模式。普通开具模式下领取后,开票员即可使用,无需分配号段。多窗口开具模式下,领取后,可以进行号段分配,分配后开票员可用于开具。

  纳税人可自行切换开具模式,当纳税人存在多个开票员需要开具数电纸质时,纳税人需要开启多窗口开具模式。多窗口开具模式与现行税控系统的主分开票机开具模式相似,应用此开具模式的开票企业主要是总分机构类企业,如石油、电力、连锁销售等企业,也包括其他开票量较大、开票点较多的企业。

  110.企业收到“优化纸质开票渠道”的短信或电话通知了,现在新领取纸质后,无法读入到税控设备中,应如何处理?

  答:自2023年8月起,原使用增值税开票软件(即税控设备,包括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以下简称纸质)的试点纳税人,将分批次逐步切换至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或者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纸质结存为0,再次申领的纸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具体操作步骤: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选择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选择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

  答:开具数电票时,如果电脑安装打印控件成功后点击打印仍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常见原因:(1)浏览器安全设置原因;(2)纳税人安装控件版本有误,旧版本控件未卸载干净。

  (1)检查电脑是否成功安装打印控件。如果未安装打印控件,请点击提示内的“下载打印程序”按钮完成安装,如下图:

  (3)已进行安全设置,仍提示非最新版本,卸载旧版本后,选择最新控件,点击鼠标右键,点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重新安装最新控件。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4.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答:政策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答: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答: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

  122.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答: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答:在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1号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或者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纸质结存为0,再次申领的纸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

  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具体操作步骤: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选择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

  129.公司的银行账号信息变更了,开具数电票时“销售方信息”中还是老账号信息,如何进行修改?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办理变更。

  变更后,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开具】模块,销售方信息中“销方开户银行”栏次下拉选择。

  答: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查询统计】→【全量查询】,输入开票日期起止,查询导出后有3个子表格,可以查看基础信息、货物清单和信息汇总表。

  答:建议纳税人进行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操作前,确认已无税控结存、完成税控已开具上传和税控的征期抄报。

  答:纳税人收到是否进行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提醒后不需要立即执行远程注销操作,可根据业务需要及税务人员建议按需执行。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答:根据《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13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2023-2024年度江苏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24期286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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