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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电子官网中国法院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北京一中院的案件听审直播。首先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苗圃系我国国内知名演员,2010年下半年左右,东方康美医院主办的杂志《东方康美》使用了一张人物照片作为封面。该杂志封面上写着东方康美医院的名称和电话,并标明“内部杂志”,主要对东方康美医院的一些诊疗业务做了介绍和宣传。苗圃认为,该杂志上的人物封面使用的是她的照片,东方康美医院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在杂志上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北京东方康美妇科医院向苗圃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市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东方康美妇科医院承担;北京东方康美妇科医院赔偿原告苗圃经济损失八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北京东方康美妇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证据不足,并认为即使使用了苗圃照片也未必对苗圃名誉、声誉、公众形象造成影响。

  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北京东方康美妇科医院(以下简称:东方康美医院)与被上诉人苗圃肖像权纠纷一案。(敲槌)现在宣布合议庭组员。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辉和审判员段丽萍、代理审判员章坚强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员由刘福春担任。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述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申诉;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员、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现在宣布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庭指挥PG电子官网,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是否听清了?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照片用于杂志封面明显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杂志封面所用的照片的来源,是上诉人员工张锐的艺术照,因张锐本人为被上诉人粉丝,故在拍摄照片时特意将照片拍成被上诉人的模样,为此张锐本人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一审法院却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在上诉人能提供合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偏听偏信被上诉人单方辩解,且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肉眼识别即认定涉案照片不是张锐本人照片。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本案为肖像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相应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使他人公众形象受损的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而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照片一事是否造成被上诉人名誉、声誉、公众形象贬损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上诉人也未就此提供任何真据,被上诉人所提诉求本应属于证据不足,而一审法院却在未进行相应审理的情况下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求,显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明显有失公允,依法应予撤销。另外,即使上诉人所使用照片确实为被上诉人照片,上诉人使用照片也未对被上诉人名誉、声誉及公众形象造成任何贬损,因为该杂志只是内部资料,并非公开发行刊物,其传播途径、影响范围很小,远未达到使被上诉人名誉受损的程度,依法不应构成对其肖像权的损害。综上,一审法院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所做判决明显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且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方,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受到经济损失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全部支持其诉求,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亦有失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判令驳回被上诉人诉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PG电子官网。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在庭审中拒绝承认侵权事实,让证人作假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PG电子官网

  提交我们所使用照片的来源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我们所使用的照片并非被上诉人苗圃本人,与苗圃本人照片是有区别的。

  如果病人要看的话可以来我医院领取。只限于去过我们医院的人才会看到这个杂志,我院并没有散播。

  就印了一次。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过重了,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我们提起上诉。

  这确实是有争议的事。本案也没有经过第三方辨别这就是苗圃本人照片,这是有争议的,既然上诉了,刨除这个不说,上诉人认为即使杂志是使用苗圃的照片,一审判决过重了。

  我认为内部的杂志不需要宣传。现在我这里有一本也是东方康美医院的杂志,其封面也不是他们医院的员工。

  被上诉人出示的杂志不是苗圃的照片,可以证明我方并没有重复使用苗圃的照片。我们也请法庭重新审查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因为这位代理人代理过多位名人诉讼,上诉人怀疑本案并不是被上诉人本人的意愿。

  坚持二审答辩意见。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对苗圃造成了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公正,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我方使用了苗圃的照片,让公众误认为是苗圃的照片,但是杂志上面并没有说苗圃在这家医院就医的情况。东方康美医院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使用了这张照片不会对被上诉人在公众当中的形象造成任何的贬损。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东方康美杂志上是否使用苗圃的照片,根据苗圃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杂志上的照片是其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在百度上可以搜索到。上诉人称杂志上的照片是其医院员工张锐的照片,但是从提交的张锐模仿照与苗圃照片相对比,存在较大差异。东方康美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苗圃的肖像权,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全体起立,现在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收看。同时,也感谢北京高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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